一、案情简介
本案犯罪嫌疑人因年轻为获取不法利益而进行多次贩卖毒品行为,在最后一次贩毒行为进行时被警方现场抓捕,其贩卖毒品时间长达半年之久,交易次数为六次之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被判处至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局抓捕后,其家属代为委托本律师为其提供全程的法律辩护。
二、办案经过
本律师在接受本案的委托后,对本案的六次贩毒交易过程进行详细了解,并结合公安机关的办案思现有证据进行一一核实,后与家属确定有罪辩护的方案,起草《取保候审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律师代理法律意见书》等多份文书并提交办案机关。
虽然本律师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被捕证据链不够完整,办案机关的现有证据不充分,根据证据显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然由于犯罪嫌疑人自悔觉悟较高,其一再表示愿意认罪,尽管办案机关所掌握证据不充分,但其依然愿意认罪,其家属也表示支持,最终本律师与办案机关进行多次沟通,从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建议量刑十个月以内,该意见最终被主办机关所采纳,委托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即可重获自由。
三、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
四、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
五、律师思路
总体思路: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2、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从轻、减轻情节如下:
一、的主观恶性较小,重塑性极强
二、客观方面的犯罪情节较轻,且为初犯,社会危害性不大。
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六、判决结果
本律师经过仔细研判案情,并与有关人员进行多次调查取证,同时与主办人员进行积极的沟通,多次递交法律意见书,最终成功超出委托人期望值,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在量刑情节上,不存在法定从重情节,被告人具有多项酌定从轻和减轻刑事处罚的情节,被告人主观恶性和客观社会危害性都较轻,根据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适用原则,法院最终并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仅判处被告人八个月的有期徒刑,使被告人早日重获自由,回归社会。